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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填写的不规范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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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但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填写不规范、伪造、涂改检疫证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本人交通检疫实践中,检疫证明相互替用、填写不规范、涂改和伪造检疫证明等现象经常发生。导致这一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1.检疫员出证意识不强。个别检疫员在检疫过程中,未按农业部门规定的出证要求、方法出具检疫证明,甚至有买卖票证的违法行为,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空白检疫证明现场填写、同一检疫证明书写笔迹不同、无检疫员签字、检疫证明一证多用、数字与地名填写不规范、或直接用手写的方式填写检疫证明随货同行联等。 2.动物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到位。目前仍有比较多的地方对动物检疫的宣传是不够的,因而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动物检疫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到某些承运部门在办理动物(产品)承运过程中,没有严格核实检疫证明的真伪性,导致有个别经营者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只考虑到利益关系,从而逃避动物(产品)的法定检疫,使用无效、伪造、涂改过的检疫证明。 下面就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谈谈我个人的对策观点。 一、 检疫员签章规范化。 由于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兽医人员队伍庞大,这就导致每个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时其书写字体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尤其是其姓名的签字,有的检疫员甚至写艺术签字,这样就很难辨认检疫员的姓名,在检疫过程中难免会引起一些误会和争议。既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进行统一管理,故检疫员的签章也应有统一的填写格式。本人认为,每个检疫员都是经过考核取得检疫员资格证,其检疫员证都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编号颁发的。因此检疫员的签章最好是统一格式的印章,并附带检疫员的编号。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同名同姓检疫员的不同检疫员混淆;另一方面,在交通运输检疫过程中,对检疫证明就更有确认性,既有利于沿途中转站的兽医卫生监督人员的检查管理,又有利于查证、验物,发现问题能够及时采取补检措施,这样统一的签章格式,更能确定检疫证明来源的合法性。 二、 加强动物检疫员队伍,提高检疫人员的整体素质。 动物检疫不仅是兽医防疫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消灭畜禽传染病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检疫可以了解畜禽的健康状况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情况,如果发现疫病,就可以及时采取防疫措施,从而把疫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防止疫病的扩散,尽快地扑灭疫病的流行。因而动物检疫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对外贸易信誉的重要防疫措施。如果没有一支懂法规、通业务、高素质的检疫队伍,则难以完成面大量广的检疫任务。因此,各地监督机构应加强检疫队伍的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强化业务培训,统一对检疫队伍进行执法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发给检疫员证,持证上岗,使到每个检疫员都具备相当的业务、法律及检疫技术知识,具备这样条件的检疫员出具的检疫证明就更有权威性。 三、 加强对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 在动物检疫过程中,有些检疫部门由于对检疫人员疏于管理,监督不够,导致一些检疫员存在只收费不检疫,出卖票证,票证填写不规范现象。因为检疫证明是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各级监督机构要严格对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对检疫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检疫员的检疫行为,要求检疫人员务必做到检疫方法正确科学、检疫结果准确可靠、出证规范合法,杜绝未经检疫乱开证,开人情证,出伪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好检疫队伍的形象。 四、 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宣传,扩大影响面。 动物检疫是一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的工作。因此,搞好动物检疫宣传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搞好动物检疫的关键环节。只有不断地通过宣传,才能使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要求,充分认识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性。使到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在经营上考虑到个人利益的同时又考虑到利害关系,积极配合我们的检疫工作,杜绝涂改证和伪证的流通使用。 总之,要杜绝无效证明的流通使用,就得从检疫员、兽医监督部门以及社会一起抓。
(朱家辉 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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